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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理咨询保密制度

作者:心理健康中心 发布日期:2025-09-08

1. 对来访者的个人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,确因工作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,应以确保来访者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损害为前提。

2. 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资料或咨询过程进行录音、录像。

3. 不准在任何非专业研究的场合公开议论咨询者的个人资料和隐私,未经技术处理和领导同意,不得公开发表有涉及个案隐私的资料,如使用视听设备等进行记录时,需征得来访者书面同意。

4. 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进行教学、科研、写作等工作时,引用案例时均需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咨询者有关信息的资料。涉及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案例报告,应与其签署知情同意书。

5. 在咨询过程中,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、行为反常、有自残、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,适用保密例外原则,应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,安排其他同事协同处理,第一时间将情况上报学校领导和中心、通知学生所在学院领导。